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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又有新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草案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同时新草案强调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商标代理活动,遏制恶意商标注册,新增了多项规定;对以往企业申请商标等待时间太久导致企业的商标权益出现不确定状态的问题,新增商标注册就审查时限作出了规定;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外,新草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特别是针对赔偿数额,吸纳多方意见将赔偿额度的上限由原来的一百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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