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10 来源: 浏览:669 作者:
fiogf49gjkf0d

  6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实行目录管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
  《办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调查认为企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或者经确认在国家监督抽查、行政案件办理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外,《办法》还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并实现信息的共享、发布和快速通报;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投诉或举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消费品有关的缺陷、伤害、国外召回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引...      下一篇:互联网+顶层设计...